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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请审查批准需要多久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或者不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报请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案件;
    (三)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一、轻伤害警察办案时间需要多久
    1、对于轻伤害案件,立案后可以立即抓人(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至于多长时间能抓到人,要看的抓捕情况,如果暂时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则会由予以通辑,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就不确定了。
    2、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后的侦查期限是在三个月左右,但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还可以延长。但是如果需要采取通辑措施的,则犯罪嫌疑人在被实际抓获前的时间不计算在侦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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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