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解押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质押权大于抵押权吗? 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抵押物上既负担了抵押权又负担了质权的情况。由于两者都是担保物权,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谁也不比谁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两者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都未清偿的时候,原则上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设立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若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已经过法定登记的,那么情况又会不同。此时,抵押权人要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登记的理由是什么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重复抵押违法吗 重复抵押固然能满足现代工商企业对充分实现抵押物价值和融资功能的强烈愿望,可具体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时,它确实存在着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加大抵押权人交易风险,损害其利益 众所周知,抵押物的价值越高,抵押权人的风险越小;反之,抵押物的价值越低,抵押权人的风险相应增加。所以,针对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向不同的抵押权人进行重复抵押,片面扩大抵押物的范围,增加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人完全不知情的形势下进行抵押行为,就会加大其交易风险,损害其利益,对抵押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2、无法保证后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对同一土地上并存有数个抵押权,而通常情况下,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往往存在着多个履行期限不同的债权。我国法律规定,先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享有优先权,此时抵押权的位序关系即数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问题尤为重要。在实际生活中,会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后位抵押而债权履行期却早于前位抵押的债权矛盾关系,而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种现象较多采取规避的态度,因此,对于后位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去加以保护和实现了。 3、威胁各方利益,危害社会安定 抵押人可能会利用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欺诈,在不告知抵押权人真实情况下,以同块土地同一价值骗取贷款或进行交易。当到期需偿还债务时,一块土地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多个抵押权人的抵押数额,最终就会使得抵押权成为空头支票,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蒙受损失;如果其中还向银行进行了抵押,导致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将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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