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然可以,不管我们是否在职,我们都有权力不签。签署《劳动合同》、《竞业协议》,都必须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不能由一方强迫另一方。 当然在职场中,作为员工如果不签,可能会失去工作、得不到想要的岗位,我们迫不得已签了字。但是在要离职时,或者离职后,我们是可以凭个人意愿来签署的,这次的决定权在劳动者手里。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是考虑到竞业禁止条款的设定,会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