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过核发检验合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严格的管理,保证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对于机动车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等情形的,则不予通过检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检验合格证书放置在机动车上,以备随时监督检查。 一、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况有哪些 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况如下: 1、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 2、机动车登记证号、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保险标志可疑;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二、开别人的车没有行驶证怎么处罚? 开别人的车没有带行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