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任,应由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对于不够的部分,如果全责一方为机动车,则由该方赔偿。如全责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无责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客观: 《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一条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