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横向竞争的认定:横向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的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企业财务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公司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横向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还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异等方面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比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基于生活社区的小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和客户对象来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谁合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表示: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于零售业,但由于业态和商业模式以及商品类型的巨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与万佳发生零售业务冲突,并与万科探讨零售业务发展中各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判断横向竞争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要求避免横向竞争关系。通过解释和解释,可以避免花费大量精力解决横向竞争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