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 |
释义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在缺乏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在不能证明公司和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如何避免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且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本文将对该类问题进行解读 一、财产混同是责任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财产混同是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本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应当对其个人财产不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何为财产混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10: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0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0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0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0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0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06、人格混同其他情形。 即具有以上六种情形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了混同。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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