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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签订竞业限制的员工,新旧主体间存在竞争关系?
释义
    如何判断原用人单位与新单位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实践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经营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不能直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相同业务的唯一依据,需要从登记经营范围重合和实际业务经营范围重合两方面判断。1)对于原用人单位超范围经营的情况(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外),用人单位是否能针对员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实际业务重合而主张员工违约。是可以的。首先,从合同条例内容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允许双方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故竞业限制的范围并不一定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限,而且该条文所强调的是“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此处所表达者应指实际业务,无任何“营业执照登记”或“经营范围”之类表述。其次,从效力上讲,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外,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不影响民事行为效力。最后,从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看,竞业限制制度所关注的是员工原就职业务与离职后业务的相关性,而不是机械的关注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否则员工离职后只要注册一个不相关的经营范围,而实际从事竞争业务,就可以轻松规避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定将全部落空。2)对于员工离职后,如自主设立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原用人单位一致或高度重合,劳动者抗辩实际营业情况与原用人单位不一致,是否可以直接采信。劳动者在创设公司时,完全是有权选择经营范围的,其选择与原单位的经营范围一致或高度重合,在主观上就存在从事原业务的倾向冲动,实际操作中,实际开展的业务如与注册经营的不一样,往往会因存在发票开具仅限于登记范围的限制,而需要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或者一开始就不从事竞业行业,就设定好其他的营业范围,而非是高度一致或相同。因此,法院不应直接采信员工的主张,但也不能直接以经营范围作为唯一依据,应提高员工的证明标准。风险提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在集团关联公司间调动,工资社保与实际用人企业不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一般有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准,没有劳动合同的,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公司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如果以上两种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再以现在工作的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束员工家属吗
    不可以。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二者针对人群分别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不可以及于员工家属的。风险提示:1、竞业禁止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2、竞业禁止协议应遵守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就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3、企业须慎重对待竞业禁止。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竞业禁止只能是限制员工的择业权,而不能是剥夺其就业权;二是企业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时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三是竞业禁止时间不宜过长,避免影响员工依法享有的就业择业权利。
    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被关押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不能称之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有可能无罪。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可凭劳动者的刑事判决书,直接发通知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可。风险提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来进行。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怎么计算?
    实际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不过,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原公司的损失、公平原则来确定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计算:1、以商业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导致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为此造成损失的赔偿额。2、以违约人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比如原先约定好的合作方,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挖走,因此给原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3、以被擅自公开的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额;因员工违约造成某个商业秘密完全公开,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即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并且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4、以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为赔偿额;5、以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为赔偿额。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导致竞业限制无效?
    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基于竞业限制协议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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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