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防控疫情新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合理安排出行。 请持续关注官方新闻媒体发布的疫情风险提示信息,动态了解中、高风险地区范围,近期非必要不出省,不前往高中风险地区。 二、入(返)闽人员主动报告。 凡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重点区域旅行史人员,入(返)闽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单位、住宿酒店报告;要主动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和社区的调查登记、样本采集、日常健康监测、居家健康隔离、集中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三、增强个人防护意识。 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注重咳嗽礼仪,使用公筷公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做好公共场所防护。 出入公共场所时要科学佩戴好口罩,积极配合做好体温测量、健康码和疫苗接种情况等查验工作,尽量避免和减少到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适当的人际距离。 五、减少不必要的聚集。 不举办人数较多的聚餐聚会,避免在密闭空间聚集,活动尽量简短并注意开窗通风。参加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杜绝带病聚集。 六、出现症状主动就医。 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并进行核酸检测。 七、主动接种疫苗 接种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的有效措施,能够降低感染率、住院率、重症率和病死率。符合条件的市民应主动到当地疫苗接种点有序接种疫苗,也可以就近到接种点预约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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