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福建防控疫情新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合理安排出行。
    请持续关注官方新闻媒体发布的疫情风险提示信息,动态了解中、高风险地区范围,近期非必要不出省,不前往高中风险地区。
    二、入(返)闽人员主动报告。
    凡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重点区域旅行史人员,入(返)闽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单位、住宿酒店报告;要主动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和社区的调查登记、样本采集、日常健康监测、居家健康隔离、集中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三、增强个人防护意识。
    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注重咳嗽礼仪,使用公筷公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做好公共场所防护。
    出入公共场所时要科学佩戴好口罩,积极配合做好体温测量、健康码和疫苗接种情况等查验工作,尽量避免和减少到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适当的人际距离。
    五、减少不必要的聚集。
    不举办人数较多的聚餐聚会,避免在密闭空间聚集,活动尽量简短并注意开窗通风。参加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杜绝带病聚集。
    六、出现症状主动就医。
    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并进行核酸检测。
    七、主动接种疫苗
    接种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的有效措施,能够降低感染率、住院率、重症率和病死率。符合条件的市民应主动到当地疫苗接种点有序接种疫苗,也可以就近到接种点预约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3: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