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我国法律制度对人员管理的规定比较详细,也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解释清楚的。作为管理人来讲,管理人其实也有法定义务,比如管理结束之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而且要采用有利于受益人的管理方法。 一、如何定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和行为。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也没有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和行为,包括烹饪、保护、使用、改进、惩罚、帮助或服务他人财产或事务,管理人是否受益; 3、管理者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没有这个要求的人不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事实会导致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我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适当管理,应及时保护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自己。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我是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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