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标程序: (一)开标大会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准备好《投标人签到及投标文件签收表》、《开标大会议程》、《开标记录》、《监督员开标会议致辞》等表单资料,清理开标厅,校准挂钟时间,做好开标准备工作。 (二)投标人代表在出示 投标保证金 缴纳凭证后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在《投标人签到及投标文件签收表》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对投标文件查验后当即签收并按接收次序标注投标顺序号,没有出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以及没有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应拒绝接收。 (三)开标大会主持人、公证员、特邀监督员、招标方代表、相关工作人员(唱标员、记标员)、投标人代表等入场就座。 (四)开标大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并遵照《开标大会议程》进行。 (五)工作人员介绍来宾(主持人、特邀监督员、招标方代表、投标人代表等)。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注意事项》。宣布唱标员、记标员名单。会同公证处或监督员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 (六)工作人员当众开标,并按投标顺序宣读各投标人《开标一览表》。唱标员应严格按照投标人《开标一览表》内容如实宣读,记标员在《开标记录》上如实记录,公证人员或监督员负责监督。 (七)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如对唱标内容有疑义,经主持人同意可依次澄清。 (八)投标人代表(如需要)、记标员及监督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主持人提请监督员、招标方代表发言、公证部门致公证词,宣布开标大会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