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被拆迁人实行多(高)层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确定;其中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增加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不超过200%的比例给予补偿,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一类地段200%,二类地段160%,三类地段120%,四类地段100%,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另行规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有出卖、赠与、析产等行为的,应按出卖、赠与、析产等行为前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人均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二)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配套设施费。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和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二。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根据小区配套设施等有关费用的差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将重置价格在附表二所列标准的10%幅度范围内予以核减。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结构等级评定标准有差异的,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调整,房屋重置价格调整项目价格可参考附表三。确定房屋成新率时既要考虑建筑年代,又要考虑房屋完好情况和维修保养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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