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抢注合法吗? |
释义 | 1、抢注商标合不合法需要看实际情形,而不是直接就能够判定是否犯法。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2、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 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 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不能被抢注。故此公民、单位在发现商标抢注行为存在之后,并并不能就此认定对方的商标注册行为违法了。公民、单位若是想要实施商标抢注行为,需要确定该行为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一、恶意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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