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依据 |
释义 | 法院在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回一定的财产,需折价、拍卖或者该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以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来折抵该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故意推诿,实则是对原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损害。所以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时履行,应先执行该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于前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上。 一、失信人对子女考研有影响吗 一般不会有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办 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可采取以下措施: 1、查询财产,通过律师等途径查询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并且根据查控结果进行处理; 4、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三、无力偿还债务的后果如下: 1、当事人以及债权人需要积极进行协商,尽量能够争取延迟还款,否则债权人也会起诉当事人,同时申请执行当事人的财产; 2、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刑罚; 3、另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四、债务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此时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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