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 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的火电厂、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火电厂、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 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