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药品检验结果的异议 |
释义 | 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将移交给有资质的医学会进行再次检验。 法律分析 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检验的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有资质的医学会进行检验。 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怎么办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拓展延伸 药品检验结果异议的申诉流程及注意事项 药品检验结果异议的申诉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收到检验结果后,仔细阅读报告并确认异议。其次,联系相关机构或实验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接下来,根据机构或实验室的要求,填写申诉表格并提交。在申诉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通信记录,与机构或实验室保持良好的沟通,按时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证据,并遵守申诉流程中的规定和要求。请注意,申诉的结果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耐心等待机构或实验室的回复,并积极配合解决异议。 结语 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诉流程包括确认异议、联系相关机构或实验室、填写申诉表格并提交,并遵守申诉流程中的规定和要求。耐心等待机构或实验室的回复,并积极配合解决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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