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并不是每一个党员去世都有补贴的,只有既是党员,又是在编工作人员,当去世后会有一些补贴。一直还在买社保的话,还会将这些保费退回来。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具体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和颂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