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运输假冒物品罪吗 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的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又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不但要被行政部门没收提供运输服务的全部收入,而且还要被被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罚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基数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全部违法收入,而非提供该运输服务而获得的利润。 关于因运输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的刑事责任,2001年4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该解除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明确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