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依此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新制度,多数观点称其为“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权利如下: 1、知情权。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和质证,所以应该授予他对鉴定的相关资料、鉴定整个过程以及案件相关资料的调查权。 2、说明权。这个说明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证明权,是专家辅助人特有的权利,是其享有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的权利。 3、质询权。专家辅助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他能对鉴定意见质证。他可以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依据和鉴定程序等质询。质询权是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他作出质询,被质询的人就得回答,并且不得随意拒绝回答。 4、支付费用的请求权。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具体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法官就专业问题求教的对象。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的程序。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是不能依职权聘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专门知识进一步论证,但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完成,此中“专家”的地位不是专家辅助人。双方都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也可通过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确有必要。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基于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申请时间宜截止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的合理时间,确定是否延长期限或变更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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