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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释义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一)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二)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一、要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一,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其中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第三,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二、什么是迟到承诺
    迟到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已超过合理的时间。迟到承诺是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可以根据正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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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