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有哪些特性 |
释义 |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一、口头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口头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二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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