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解除协议。双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行使不当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行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另一方有异议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在诉讼中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