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第三人的购房行为是善意的,并且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这种购房行为将会得到法律的确认。相应的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如果第三人的购房行为不同时满足善意购买和已领权证的这两个条件,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继续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主张,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