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特殊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案件涉及人多,在侦查期间时间长,到起诉时,检察院又退回侦查,法院审理期间,又提出重新鉴定,一审结束后,又上诉或者抗诉,二审再次审理后可能发还重新审理。所以一些案件从侦查到起诉足有一年的时间,遇到这种情况咋办,只有等待。如果是人为原因拖延案件审结,那可以向住监狱的检察人员反映,一般情况,检察院住监干部也对每一个羁押犯人的时间进行监督,超过羁押期间的,监督人员会及时监督,要求尽快审理案件。如果确实在羁押期间无法审理的案件,可以对犯人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