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卖多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
释义 |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属于哪一方,一方办理过户,另一方没有过户,房屋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 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未交房,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双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都没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一、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有权要回吗 第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如果购房人虽然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夫妻共有(按份或共同),此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比如订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的; 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等等,上述几种情况都可以认定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转让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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