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生效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三)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一、质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区别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质押生效时间及条件 (一)动产质权生效的时间及条件 质押合同生效,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订立形式(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法,则质押合同在订立时即可生效;动产合法有效交付,就是所质押的动产应当交付给质押权人占有。对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交付不能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基于需要,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物仍由质押人代为保管,质押权人取得间接占有,这种交付会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所以要注意;其次双方不能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人在不能无法履行债务时,质物归质权人所有,即禁止“流质”约定,否则也会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权利质权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以上权利凭证的占有交付。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登记,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登记。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有关部门,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比如在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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