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与担保人的有何区别? |
释义 |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2、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3、担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因此担保人又包括保证人。风险提示:根据《民法典》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有何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也可以权利质押。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风险提示: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商业汇票的承兑与保证有何区别 商业汇票的承兑与保证区别: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设立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一般来讲,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更有利于加强票据的信用度,通俗的讲,就是为票据债务加上了“双保险”,对于持票人来讲,增加了使用票据的安全感和信心,更有力于票据的流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借贷行为,如果有一个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为担保,当然这样的借贷行为要安全的多。虽然承兑人和保证人,都属于票据上的债条人,但是他们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首先要求承兑人足额付款。保证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只有在汇票到期后,付款人不付款的,持票人才可可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诉讼时效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断状态完成后,保证期间重新计算。风险提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何区别?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2、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何本质的区别 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和《办法》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机构,其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较大区别。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在机构准入方面需要审批外,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都需准入审批,而且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审慎监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都没有这些要求。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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