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当事人中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吗 |
释义 |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信托各当事人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由于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因此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按照我国《信托法》,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当然,也可以不是受益人。当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时,信托属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信托属于他益信托。一般情形下,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而营业信托则以自益信托为主,即委托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 一、信托责任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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