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政策2023最新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八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第八百二十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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