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出现问题的后果 |
释义 | 如果在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无力还款给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变卖以获得资金补偿自己受到的损失。但是基金回购抵押担保中若正回购方真的出现无力购回基金支付利息的情形,逆回购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出正回购方所抵押的基金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法院会支持这种观点吗?如果尚有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保证人,但却根本不能同时起诉提供所谓“回购担保”的中介机构,更不能要求其代为偿还正回购方无力购回的基金和利息。并且,这种“回购担保”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模糊的,它缺乏法律强行性规定的保护,出现问题将无法条可依,或许只能按照一般的合同违约处理。 一、担保人的家庭财产可否执行 如果是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只能执行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是保证担保的,只能执行保证人个人财产,所以担保人家庭财产不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股权回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回购是中小股东的一项法定权益: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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