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算化会计下的会计核算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在手工会计中,凭证的组织、账簿组织、记账程序和记账方法相互配合的方式,组成了会计核算形式。这一形式的有机结合,便完成了第一次的会计确认。其中,账簿组织意指账簿和种类、格式和各种账簿间的关系;而记账程序和记账方法是指凭证的整理、传递、账簿的登记和根据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的程序和方法。账簿作为存放原始会计数据与派生的中间的汇总数据的载体,也是会计报表正式揭示信息的数据源,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记账程序和记账方法则直接影响会计处理流程和数据接口的设计以及实现方法,因此,采用适当的会计核算形式,是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和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1.会计电算化中小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下的会计核算形式 目前手工一般采用会计核算形式有五种,即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凭单日记账核算形式、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记账凭证核算形式、日记总账核算形式。无论是适用于业务简单,使用科目很少的小型企业的日记总账核算形式,还是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科目汇总表和记账凭证核算形式,乃至只能在大规模、经济业务多、分工较细的工业企业使用的凭单日记账和记账凭证核算形式,设置账簿的种类都是日记账、明*账、总账,采用的格式以三栏式为主。在会计电算化中是否还有必要完全照搬手工会计下的会计核算形式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手工会计下的会计核算形式并不是会计数据处理本身所要求的,而是手工处理的局限所致。计算机处理和手工处理相比,不仅仅在处理速度上有几何数量级的提高,而且不存在因为工作时间过长或疲劳而引起的计算错误和抄写错误。这样完全可以从所要达到的目标出发,设计出适合计算机处理、效率更高、数据处理流程更加合理的会计核算形式。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认为,在小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下电算化会计的会计核算形式应采用科目汇总表和明细表两种会计核算形式。 1.1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会计电算化下的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是基于手工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结合计算机数据处理的特点提出的。这种核算形式的处理程序一般描述为6个步骤: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账,同时累计生成明细表;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三栏式总帐; (6)根据明细表编制会计报表。 从会计电算化下的会计数据处理程序来看,和手工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相比,增加了明细表,会计报表的数据直接来源于明细表,总账采用三栏式账页,而账簿的设置也不必严格分类。 1.2明细表核算形式该程序是根据明*账来登记总帐,提供会计报表的数据。具体的处理步骤为: (1)、(2)步同科目汇总表;(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账,同时累计生成明细表;(4)期末由明*账产生总账;(5)期末根据明细表编制会计报表。明细表核算方式中明细表是整个处理程序的核心,它包含了每一个科目的期初、本期发生、期末和年累计金额,科目的内容为企业所有发生的会计明细科目,其内部关系为:一级科目的数额等于下属二级科目数额之和,二级科目数额为下属三级科目数额之和,依此类推。明*账处理上包含两个过程:登记明*账和累计明细表。记账时根据不同的科目登入相应的明*账(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再登记明*账,只需累计明细表),同时将金额累计到明细表中相应科目的发生额中,并计算出该笔业务发生后相应科目的余额。计算明细表是根据明细表的内部结构及关系,分别累计出各级的发生额,直接修改原明细表中相应科目的金额。一般先从一级开始,逐级累计到最后一级为止。例如:某条记录kmbh=“1610101”,这是一个三级科目(假设科目编码规则为3222),在处理时,先将金额累计到一级科目的发生额中,然后再累计二级科目,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级。由于会计业务的每一笔数据都必须依据一定的会计科目,业务上的每一笔数据都可包含在明细表中,故报表的数据可直接来源于明细表;明*账在此只起分类的作用,但无论是账还是表其数据源只有一个,即记账凭证,各种账表的数据都是在记账凭证分录库的基础上派生形成。如按业务排列形成明*账;按业务汇总形成科目汇总表;按一级科目汇总形成总账。这样总账与明*账、日记账,科目与科目已失去了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在电算化条件下,可以不考虑账簿间的核对工作,而核对、制约工作主要靠正确输入凭证和账簿内部控制来实现。 采用明细表会计核算形式,其优越性在于: 第一,不管是现金科目还是银行科目,总账科目还是明细科目,都可以在明细表或明*账中将涉及到该科目的所有业务全部筛选出来,按日期进行排列,形成日记账,即在电算化下所有科目都有日记账、所有科目都有明*账,各种账簿也无严格的分类。 第二,可形成动态的总账数据,企业可以及时了解资金的运动信息。明细表中按一级科目取出,就形成科目试算平衡表,期末的试算平衡就可代替总帐。 第三,可以在明细表中设置每一时刻,每一科目的资金运动信息,使企业的会计核算由事后的静态核算达到事前或事中的动态核算成为可能。 第四,在会计电算化中,各个单位可以采用同一会计核算形式,所不同的只是科目内容上的变化,这为实现会计电算化下会计核算形式的通用提供了前提。 2.会计电算化中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下的会计核算形式 从理论上说,科目汇总表和明细表核算形式是一种在电算化下有效的会计核算形式,但由于小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例如FoxBASE、VisalFoxPro等是PC机上的数据库系统,它在保证数据库的一致性和安全方面还存在问题,因此,事实上,科目汇总表和明细表两种会计核算形式,在实现时基本都是采用集中处理(批处理)的方式,即记账凭证的一次输入,多次调用,多次记账,得到的账表数据只能是相对的动态数据,只有在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下采用记账凭证的实时处理会计核算形式,才能获得真正的每一时刻的动态会计信息,实现在线管理,在线计算,实现真正的网络财务,极大地丰富会计信息内容并提高会计信息的价值。 记账凭证实时处理的核算形式处理过程非常简单。整个核算的起点仍然是从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开始,所不同的是,记账是即时进行的,记帐凭证形成的同时各种帐簿也已产生,即记帐凭证文件既是记账凭证又是账簿。记账凭证文件包含了本会计期间所有科目的期初、本期发生、期末、年累计金额,其内部关系同明细表,科目是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排列的,只要有新的科目记入,就会在记账凭证文件中逐笔登记该科目的发生额,同时将金额累计到相应科目的发生额中,并计算出该笔业务发生后响应科目的余额,这样,就可以据会计人员的要求在凭证文件中得到每一科目任一时刻的动态信息,形成所谓的账簿,各种反映企业经营和资金状况的动态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年报、季报、月报和日报均能很便捷的即时产生,如果与网上银行连接,可以随时查询企业最新的银行资金信息,从而实现从桌面财务迈向网络财务的目标。 总之,会计电算化的第一阶段使会计工具和介质由算盘到键盘,从账本到磁盘文件。网络财务将使会计核算模式继续发生更大的变化。 一、隐匿会计凭证罪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销毁”,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被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对本罪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因管辖问题认识不一致影响到案件的受理。综上所述,所有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主体。此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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