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偷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具备证据“三性”才能具备证明力。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如下: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录音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1、一定要保存好录音的原始载体; 2、录音内容要清晰,通话录音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3、在法庭上提交录音证据,不仅要提交录音光盘,还要提交录音文字版。 综上所述,偷偷录音证据若符合上述相关条件,那么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是有效的。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