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结婚前隐瞒病情,算不算欺骗,男方该不该要回彩礼? |
释义 | 您好,在《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确实有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不得向对方隐瞒。例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且自己明知患有疾病却故意向对方隐瞒的,对方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且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说是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符合撤销婚姻的情节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等同于自始未成立婚姻关系,同时综合其他情况来主张返还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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