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经将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 他是这样分析的:如果死刑审判要给予所有可能避免错误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许上诉等一系列冗长的救济、要把漫长的时间花在审判和羁押过程、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把关和证明标准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而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因为在不少国家判处死刑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执行死刑。 还可通过赦免等程序活下来),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确实,在西方某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他们花费的代价近乎惊人。 以美国为例,为了防止错杀,对死刑案件设置了许多救济程序,使得死囚长期不会被执行。2004年,全美处决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监狱里关了11年。 据统计,佛罗里达州一个死囚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要花费2400万美元,得克萨斯州的死囚年均花费高达230万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关押3个普通犯人40年的花费。实际上,与死刑有关的高昂的成本,正是伊利诺伊州州长死刑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在2002年的一份报告中支持废除死刑的原因之一。 可以看出,在这样一种慎用死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远远超出一颗子弹,非但不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刑罚,反而绝对是成本最高。美国学者莱*尔曾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死刑制度的成本: 一、审判程序代价大,因为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来审判,且较之普通案件,审判更复杂,审判时间更长。 二、上诉程序代价大,因为在死刑案件中,审判次数更多,再审的次数也更多。三、矫正程序代价大,因为死刑使监狱系统高度紧张,等待执行前的特别安全警戒的需要使一部分州监狱被设计成"死牢",由此产生的耗费实际上已大于将罪犯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