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1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被投资企业: 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证明,所需资料: 1、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 2、股权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董事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书和章程复印件; 4、新增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联系单(一式二份)适用工业企业。 (二)凭涉税证明到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所需资料: 1、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 2、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要是个人办理股权转让的话,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同时也不能违反相关公司的章程规定。其次,在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之后,还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想要的股权转让手续,否则的话就会造成股权转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