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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离婚流程
释义
    现离婚流程如下:
    1、初审: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双方当事人户口薄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或者结婚档案)。注:现役军人一方需提供部队开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2、受理: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每人两张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冷静期: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为冷静期;
    4、登记:三十日,双方都未撤回离婚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证。双方未共同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需要的资料如下: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2、离婚协议书;
    3、结婚证;
    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身份证原件。
    综上所述,,双方一起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去民政局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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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