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审 法官调解不成是直接宣判还是要 开庭审理 ,要看调解的时机。如果是刚刚上诉阶段,还没有二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调解,调解不成的,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果判决前调解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我国 民诉法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 一审 普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 证据 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 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 代理 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 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