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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定义与区别
释义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是参与犯罪的不同动机,前者是被胁迫参与犯罪,后者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采取的损害较小的行为。根据损害与保护利益的比较,确定是胁从犯还是紧急避险。
    法律分析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损害的利益大于保护的利益,则是胁从犯;反之则是紧急避险。
    拓展延伸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定义、区别及其在刑事法中的适用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方式。胁从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协助、助纣为虐的人,但其行为不及主犯严重。紧急避险则是在面临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两者的区别在于胁从犯是在犯罪行为中有意参与,而紧急避险是在危险情况下采取行动。在刑事法中,胁从犯通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从而免除刑事责任。因此,了解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定义和区别对于正确判断和适用刑事法律非常重要。
    结语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方式。胁从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协助、助纣为虐的人,但其行为不及主犯严重。紧急避险则是在面临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生命、财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了解两者的区别对于正确判断和适用刑事法律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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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