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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规范
释义
    1、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2、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一、如何判定app名称商标侵权?
    如果—件标识的使用对另—件商标构成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件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上述情形,便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就构成了商标侵权。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成立与否并不以行为人必须使用他人商标用作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商标作为前提,而仅在于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
    商品名称、装潢等与APP均属于商业标识,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类似商标作为自己的APP标识的行为,可以类推适用我国现行商标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而认定其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者商标侵权的认定的方法是什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构成恶意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的手段包括: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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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3: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