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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释义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非劳动关系,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不属于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直播收入不是劳动报酬。因此,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分析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拓展延伸
    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关系的形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劳动者对雇主的依赖、劳动者按雇主要求工作、劳动者获得报酬等。对于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主播是否独立选择工作时间和内容、平台是否对主播进行管理和控制、主播是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等。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然而,具体情况需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和实际操作来判断。建议主播和平台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基于合作公司对网络主播缺乏劳动管理行为和直播活动不属于合作公司业务的事实,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然而,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雇佣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建议主播和平台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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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8: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