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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释义
    新的《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今后珠海土地征收将采用新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大幅提高
    据市法制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征用土地后,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作出补偿标准。
    之前的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的是“珠府[2002]134号文”《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之后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在2008年经市政府审议决定提高25%执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补偿标准逐渐显出与实际物价的差距,因此新《办法》与以前相比,补偿的标准提高了不少。
    新旧补偿标准相比较,旧标准稻田每亩青苗补偿最高不超过
    2500元,而新标准每亩补偿3500元;旧标准糖蔗每亩补偿2500元,新标准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旧标准菜地、作物地每亩补偿开垦费最高2000元,新标准每亩补偿
    3500元;旧标准荷花塘、莲藕塘开发费补偿每亩1000-1500元,青苗补偿每亩2000-3000元,新标准开发费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每亩补偿3800元;旧标准荔枝树每亩最高15000元,新标准荔枝树每亩最高18750元。旧标准1996年以后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00-900元,新标准补偿2000元。
    抢种抢建不予补偿
    之前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曾出现有些新出现的青苗及附着物在文件中由于没有规定而难以确定赔偿标准。此次《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将设立由各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规定评估后进行计补;同时,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以上是珠海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的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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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8: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