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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法定程序
释义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法定程序:
    1、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报告被批准后,寻找合作伙伴,讨论合并事宜;
    3、国有企业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检查登记;
    4、被合并的国有企业确认自己的净资产;
    5、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协议;
    6、办理产权转让的法律手续。
    一、新设公司办理合并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新设合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
    2、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合并协议。
    3、合并双方关于同意注销、成立清算组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4、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
    5、合并双方各自出具的清算报告。
    6、新设公司的验资报告。
    7、新设公司章程。
    8、场地使用证明。
    9、合并双方注销清算公告报样。
    10、合并双方的注销证明。
    11、股东的身份证明,新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2、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法收购包括哪些程序
    公司法收购的程序:
    1、选择收购对象;
    2、制定收购方案;
    3、提交收购报告;
    4、开展资产评估;
    5、谈判签约;
    6、办理股权或产权转让手续;
    7、支付对价;
    8、公司合并整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三、父亲的房产过户给儿子需要什么手续
    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二、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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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