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一、附合的构成要件 作为添附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1、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2、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 3、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二、添附物的物权归属 就附合这类典型的添附形式而言,财产一经附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如果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则由不动产人取得包括动产在内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附合于另一动产,则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装潢公司自行购买了材料为某大厦进行装潢,工程结束后,他取得的只能是债权,即向大厦(或合同相对方)要求补偿装修价款的权利(即求偿权),而不能是大厦内的装潢设施的物权(该物权应由大厦的物权人享有)。 而对混合而言,一般涉及的是动产。添附的财产一经混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应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可按共有关系进行双方的混合财产分割,但主观上对发生混合存在过错或混合前财产品质相对较差的一方,应当酌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加工而言,通常涉及的仅是动产。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加工之前,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则加工后的成品应归提供用以加工之物的物权人所有,由其酌情给予加工人补偿适当的加工费及材料费等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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