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释义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9日由财政部以财金〔2008〕8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处置审核机构、处置审批、处置实施、处置管理、处置权限划分、监督检查、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 根据信贷档案资料确认抵押物,搜集、分析调查资料并查勘现场,经测算分析得出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价值;对主债权人偿债能力从本息偿还情况、财务报告、名下有效资产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情况、所处地域、资产保全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一般受偿债权价值;对担保人偿债能力从本息偿还情况、工商年检情况、经营地址查询情况、财务报告、所属行业、名下有效资产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情况、所处地域、资产保全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保证受偿债权价值;预计债权回收金额=优先受偿债权价值+一般受偿债权价值+保证受偿债权价值。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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