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3、婚后夫妻财产怎么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迎合司法实践需要 司法实践中,有种情况时常发生,即当事人内心未打算离婚,但是又希望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在婚姻关系不解除的状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可能性。法院一般采取三种做法:一是对当事人的起诉直接驳回;二是进行调解;三是应用“平等支配权”概念,对该情况予以变通。但是三种做法均治标不治本,只能在特定案件中才得以运用。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满足婚姻弱势一方的需要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欲保留婚姻关系,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若另一方秘密转移财产,将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对处于弱势的婚姻一方影响甚大。“有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是法律理论界的共识。若弱势一方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无疑是对侵害方侵害行为的纵容。因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障财产权益尤为重要,而婚内分割财产制度的建立恰满足该需要。 (三)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依据 以往,我国对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共同共有人可以以“共有基础丧失”和“有重大理由“两种情况,对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该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创新,为我国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三、夫妻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途径 第一、就是夫妻双方自己达成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签署协议,只要协议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涉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那么这个协议是法院很大可能会认定是合法有效的,此协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需遵守。这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这样的协议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就是在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又满足一定条件下,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起诉到法院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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