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有吗? |
释义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需遵守法律规定,约定应书面化。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不动产共有未办产权变更、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免除、对第三人债务承担、对夫妻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也存在限制效力。在婚后,夫妻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内共同财产需签订协议,但无效约定不受法律承认。 法律分析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有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二、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在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后如果要分割婚内的共同财产也是需要签订分割协议的,如果在婚内的你哥哥协议中写明共同债务由一方独立承担以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也是无效约定的情形,也是不会在法律范围内所被承认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但需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存在一些无效约定。例如,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以及限制离婚自由权的约定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免除子女抚养义务、分担债务和扶助义务的约定也有限制效力。因此,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约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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