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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并审理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释义
    最高法院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条件,可以合并审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合并审理的条件包括: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被告在同一程序中提出;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提出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合并审理受限于案由、标的额和主体。这些限制有助于防止滥用合并审理,但也要确保合并审理的效果。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合并审理纠纷案件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且适用相同诉讼程序;同一原告或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多个诉讼标的;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然而,合并审理应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和恶意诉讼。限制条件包括案由限制、标的额限制和主体限制。这样可以确保合并审理既能提高效率,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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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