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的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该企业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18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被列入失信企业的信息一旦公布,企业在生产及销售领域将会寸步难行,企业的经营将举步维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第二条 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快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