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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不足驳回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为进一步明晰该项的含义,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八十七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该两条的规定,对“新证据”做了具体的区分: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因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取得)的证据;另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两种证据,可视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亦即当事人可以据该新证据提起再审。
    一、再审案件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立案部门对再审案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般情况下,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属于再审案件最难的阶段,多数再审申请人体会深刻。
    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审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四种方式。
    一是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审查,如果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经行裁定再审。
    二是仅审查再审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要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也就是向调阅一审、二审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该阶段一般耗时比较长。
    三是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要询问案件的当事人。询问一般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并且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
    第四种方式是再审听证,是一种新的方式,也是比较正式的一种审查方式。再审听证是介于公开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正式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对于有新证据的再审案件,通过再审听证的方式,有利于再审当事人很好的表达意见。
    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什么是再审的新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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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