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跑分黑吃黑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跑分为洗钱犯罪等提供便利,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 此类案件不仅证据审查难度大,而且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争议又影响取证的方向、成本和难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吃黑,如果构成盗窃罪的,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构成诈骗罪的,一般也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的判刑要根据所构成的罪名、犯罪情节来定。 跑分为洗钱犯罪等提供便利,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此类案件不仅证据审查难度大,而且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争议又影响取证的方向、成本和难度。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可以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以认为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包括转账行为,只限于提供银行卡及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银行卡之后还实施帮助转账行为,如专门收购他人银行卡后组织人员进行跑分,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之时,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已经存在,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该犯罪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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